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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2月04日 02;53;02 人氣度:1535 作者:王建波 來源: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
2012年3月,韓某應聘至某百貨公司工作,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。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,試用期內工資為1100元/月,轉正后工資為1500元/月。10月份韓某無意中了解到,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,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,自己與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定為6個月明顯違法,且試用期內的月工資比轉正后少700元,超期4個月,自己就少收入1600元。于是,他向公司領導提出補發超出法定試用期試用期限工資1600元的要求,遭到拒絕后,他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院。仲裁院審理后,支持了韓某的請求。
評析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: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韓某與百貨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,試用期依法不得超過2個月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三條規定: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,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,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因此,韓某要求公司以其轉正后1500元/月的工資標準,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即4個月,向自己支付賠償金1600元是有法律依據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