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原市王先生問:我在太原一家私企上班,現在想辭職。聽說只要提前30天寫好辭職報告遞交公司就可以,請問實際情況是否如此?另外,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還有哪些?
省人社廳相關工作人員答:根據《
勞動合同法》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規定,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,包括以下情形:
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;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;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;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;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;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;用人單位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;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、排除勞動者權利的;用人單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;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;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。(
王斌)